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》等文件被废止

11月23日,国务院下发《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》,决定在所有自贸试验区放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(包括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检测、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)在资质、执业、承接业务方面的限制。《通知》提出:

1、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。

2、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(包括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检测、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)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。

3、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(市)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,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。

4、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,不再执行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》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。

5、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(市)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(工程勘察除外)企业,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。

同时,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权限:

1、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。

2、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,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、升级、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。

在上述《通知》下发的前一天(11月22日),住建部网站发布通知,决定废止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》、《<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>的补充规定》和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》。